提問內容: |
一、94.12.16府工三字第09433445600號函頒修正之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之參一(一)1(3)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至94.7.2,但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二年,並應檢附核准文件。)所指何意?
二、若甄選電機技師是否需列顧問公司為對象?
|
答覆內容: |
一、茲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7條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應自本條例施行日起二年內,申請換領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屆期未申請換領者…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二年為限。」,補充投標須知範本所載之94年7月2日係指該條例自公布日92年7月2日起之換證期限。 二、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4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500136910號解釋函說明二:「目前尚領有『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得以該證件參與投標者,僅以已依本條例第37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展延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及財團法人中華港埠技術顧問社3者為限。..」。 三、委託技術服務項目若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之工程技術事項,則不得拒絕技術顧問公司投標。 四、重申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之規定,機關若有採購法令適用疑義,應先洽詢其直屬上一級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