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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6年01月0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提問內容: 機關原定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採購法第22條1項9款),目前已依工程會最有利標管理系統完成外聘委員建議名單選擇(尚未簽報機關首長圈選及發聘函),因考量整合市府相關局處資源,合併辦理採購案,預計將相關預算撥至主辦局處彙辦,故本機關原標案將取消辦理,請問原已自系統產生外聘委員名單如何處理?
答覆內容: 一、依「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使用手冊」1.2架構說明:最有利標系統因為輔助系統,故其作業以資料紀錄為主,除標案起案外不控管其他標案狀況。
二、另再電洽系統服務專線(中華電信),經答覆若本案取消原訂採購作業,亦無須於最有利標管理系統辦理作業。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02-27208889#3431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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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