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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5年05月0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本局95年度編列預算金額計11萬1,240元「警勤區手冊等簿冊印刷費」,囿於年初上級機關臨時業務檢查需要,自上開金額使用6萬0,168元裝訂費,裝訂相關業務資料;復上開「警勤區手冊等簿冊印刷費」採購金額,僅餘5萬1,072元整,試問本局得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警勤區手冊等簿冊」。
答覆內容: 一、分批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二、本案若不屬前項分批採購,應先符合「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得分別辦理之規定;準此,採購金額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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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