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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5年05月05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有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條文內所述擴充之期間定義為何?
答覆內容: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14908號函:「原有採購依前揭條款辦理者,須敘明得擴充之項目、內容或其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前述期間上限即為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所示之擴充期間,請逕上網參酌。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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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