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應辦事項 |
施工廠商 |
監造廠商 |
設計廠商 |
機關 |
辦理、審查、審定、核定期限 |
法令依據及說明 |
控制重點 |
公文範本 |
使用表單 |
表單控制重點 |
實例 |
標準作業流程 |
B.3.1 |
領得使用執照 |
辦理 |
協辦 |
協辦 |
督導 |
辦理: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
工契9-(十四)。 |
若工程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資料或許可後始能合法使用(如:使用執照),其因非可歸責於施工廠商之事由致延誤者,得保留該部分之契約價金合計2%(如不足10萬元時以10萬元計)後核付尾款,俟取得後,再予付清剩餘尾款。 |
無 |
申請案件一次告知單 |
● |
無 |
無 |
B.3.2 |
(1)申請綠建築標章 |
辦理 |
協辦 |
協辦 |
督導 |
辦理:於機關核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前取得。 |
工契9-(十四)、15-(十三)、技服契約8-十六(四)、(五)。 |
1.公有新建建築物之工程總造價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取得綠建築標章:
(1)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標章。
(2)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銅級以上標章。
2.屬公有建築物如有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者,依規定應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或智慧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但驗收合格而未能取得綠建築標章或智慧建築標章,其經機關確認非可歸責於廠商且符合「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規定者,仍得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 |
無 |
綠建築標章申請評定書 |
無 |
無 |
無 |
(2)申請智慧建築標章 |
無 |
智慧建築標章送審資料格式 |
無 |
無 |
無 |
(3)申請耐震標章 |
無 |
耐震標章申請書 |
無 |
無 |
無 |
(4)申請無障礙住宅標章 |
無 |
新建無障礙住宅標章申請書表 |
無 |
無 |
● |
B.3.3 |
繪製竣工圖說 |
辦理 |
審查 |
|
核定 |
1.辦理:預定竣工日前至遲竣工當日。 |
工契15-(二)、基準18。 |
1.如履約階段有分批提送竣工圖者,竣工階段為尚未提送部份。
2.竣工圖若未依限提送,仍得辦理竣工查驗,如經查驗結果確定竣工者仍得認定竣工,惟應依契約約定扣罰違約金。
3.監造廠商應督促施工廠商依契約約定期限提報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並主動會同丈量清點,俾據以審查竣工圖及確認結算項目、數量等相關資料。 |
審退 |
竣工圖審查表 |
● |
無 |
無 |
提送逾期 |
無 |
無 |
無 |
無 |
審查逾期 |
無 |
無 |
無 |
無 |
核定 |
無 |
無 |
無 |
無 |
B.3.4 |
工程竣工
(1)向機關申報竣工 |
辦理 |
審查 |
|
核定 |
1.辦理:
施工廠商: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
監造廠商:應於收到竣工報告之日起7日內會同機關、施工廠商辦理竣工確認。
2.審查:監造廠商應於竣工查證屬實次日起2日內作成竣工確認紀錄併審轉竣工報告表。 |
工契15-(二)、15-(八)、基準17、18。
|
1.申報竣工應檢附工程竣工報告表、工程竣工圖及契約約定資料。
2.監造廠商應於竣工確認後2日內作成竣工確認紀錄報請機關核定。
3.工程部分竣工後,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
核定 |
竣工檢附資料表 |
● |
核定 |
● |
(2)竣工確認 |
協辦 |
辦理 |
無 |
竣工報告表 |
● |
無 |
(3)製作竣工確認紀錄 |
協辦 |
辦理 |
|
核定 |
辦理:
監造廠商應於竣工確認屬實次日起2日內作成竣工確認紀錄併審轉竣工報告表。 |
竣工確認紀錄 |
● |
無 |
B.3.5 |
製作工程結算資料 |
辦理 |
審查 |
|
核定 |
1.辦理:竣工次日起[15]日。
2.審查:[7]日。 |
工契15-(二)、品要15、基準18、20、21。 |
監造廠商應督促施工廠商依契約約定期限提報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並主動會同丈量清點,俾據以審查竣工圖及確認結算項目、數量等相關資料。
|
無 |
結算明細表 |
● |
無 |
● |
無 |
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 |
● |
無 |
B.3.6 |
測試設備運轉 |
辦理 |
核定
監督 |
|
備查
督導 |
辦理:依契約約定。 |
工契15-(三) 、品要15。 |
監造廠商應確實監督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 |
簽 |
無 |
無 |
簽 |
● |
B.3.7 |
辦理工程驗收 |
協辦 |
協辦 |
|
辦理 |
1.有初驗者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於初驗合格後20日內辦理驗收。
2.無初驗者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驗收。 |
工契15-(二)、品要15、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 |
1.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41條),不影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
2.驗收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規定辦理者,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驗收。 |
簽 |
初驗紀錄 |
● |
簽 |
● |
驗收通知 |
驗收紀錄 |
● |
驗收通知 |
報上級 |
無 |
無 |
報上級 |
B.3.8 |
(1)填具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 |
協辦 |
協辦 |
|
辦理 |
辦理:驗收合格次日起15日。 |
工契5-(一)-3、品要15、基準29-1~2、政府採購法第73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
1.如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機關應報上級機關備查。
2.有分批或部分驗收者,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整填具。 |
簽 |
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簽 |
● |
函 |
結算驗收 證明書 (部分驗收) |
無 |
函 |
無 |
(2)申報末期空氣汙染防制費 |
協辦 |
監督 |
|
辦理 |
辦理:竣工後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 |
工程完工時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利主管機關解除列管。 |
無 |
申報表 |
無 |
無 |
● |
B.3.9 |
辦理點交作業 |
辦理 |
協辦 |
|
核定 |
辦理:依契約約定。 |
工契15-(九)。 |
1.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廠商應依照機關指定之接管單位辦理點交。
2.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接管單位有異議或藉故拒絕、拖延時,機關應負責處理,並在契約約定期限內處理完畢,否則應由機關自行接管。如機關逾期不處理或不自行接管者,視同施工廠商已完成點交程序,對工程之保管不再負責,機關不得以尚未點交作為拒絕結付尾款的理由。 |
會勘通知 |
移交清冊 |
● |
會勘通知 |
無 |
檢送會勘紀錄 |
無 |
無 |
檢送會勘紀錄 |
無 |
B.3.10 |
驗收後付款(竣工計價或尾款) |
辦理 |
審查 |
|
核定 |
1.辦理:核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次日起[1個月]。
2.審查:[5] 日。 |
工契5-(一)-3、23-(七)、基準29-3~7。
|
1.本項次係指施工廠商申辦竣工計價(或尾款)之審核程序,於完成審核程序後,施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之付款時程另依契約約定。
2.「結算驗收證明書」經機關核定後,監造廠商應督促施工廠商檢具「竣工計價單」、竣工照片等文件申請給付尾款(驗收後付款或竣工計價)。並於施工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且無待解決事項,應於接到施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一次給付工程尾款。 |
簽 |
竣工計價前應辦妥事項表 |
● |
簽 |
無 |
無 |
竣工計價單 |
● |
竣工計價單 |
無 |
B.3.11 |
提送監造報告書 |
|
辦理 |
|
核定 |
辦理:依契約約定或依機關通知期限辦理。 |
基準31。 |
1.屬巨額或特殊工程,竣工後監造廠商應編訂監造報告書。
2.巨額或特殊工程之定義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辦理。 |
核定 |
無 |
無 |
核定 |
無 |
B.3.12 |
繕製工程決算書 |
協辦 |
協辦 |
|
辦理 |
辦理:依預算法及相關規定。 |
基準30。 |
1.工程尾款付清後,機關應辦理工程決算。
2.發包工程費部分由監造廠商填列後,送請機關核定;委託專案管理之工程應由專案管理廠商先行審核。
3.供給材料部分之材料運雜費由供應單位填列;工程管理費、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費及有關攤銷費用,由業務單位填列並經會計單位審核後,彙編「工程決算書」,依決算程序辦理決算。
|
無 |
決算書 |
● |
簽 |
無 |
1.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簡稱技服契約)
2. 工程會頒「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簡稱專案契約)
3.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簡稱工契)
4. 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簡稱績效)
5.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簡稱品要)
6.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簡稱安衛)
7.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簡稱基準)
8. 工程採購投保約定事項範本(簡稱投保)
9. 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簡稱工期要點)
10.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簡稱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