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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4年08月02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有關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部分條文乙案,請問:工作小組成員是否有規定人數?可否與評選委員重疊? 工作小組擬具之評比報告應否陳核機關首長後再提送評選委員會?本府有否統一作法?
答覆內容: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規定:「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並無針對工作小組人數、評比報告應否陳核機關首長及工作小組成員能否與評選委員重疊部分加以限定,依本府94年8月16日府授工採字第09420238800號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8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400285340號釋示:「工作小組成員不宜與採購評選委員重疊。工作小組是否需設置正、副召集人由機關自行決定。工作小組擬具之初審意見是否應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得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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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