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您好:
想請問關於勞務採購問題:
1.有關召開建議書說明文件會議討論之委員人數規定,成立評選小組規定需5-17人,若因委員臨時不克前來至使人數剩5人(原訂7人),是否符合規定可召開,有無相關條文關於出席人數限制?若人數低於5人是否仍可召開?
2.第一次建議說明書文件討論會議未出席之委員(有提供意見,但本人無到現場予會),是否可出席招標後的廠商評選會議?若否,有無相關條文依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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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一、查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規定:「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爰請依上述規定出席人數辦理。另本規則第10條規定:「本委員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前條第1項規定者,議案不得提付表決。」所詢內容於本條已有規定。 二、至於第一次討論會議未出席之委員(有提供意見,但本人無到現場予會),是否可出席招標後的廠商評選會議一節,查本委員會之委員除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者:「1.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2.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3.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4.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外,仍可出席廠商評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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