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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7年08月05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提問內容: 您好!請問採購案(97年度辛亥區民活動中心2樓隔音窗工程)辦理變更契約1案。 該案於97年7月22日決標,得標廠商來文申請變更夕酸鈣板材質為MP板材質,並檢付價格效益比較且未增加契約價金,經業務單位審核同意首長簽准後辦理契約變更。前述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五屬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條及該案合約第三十五條(同工程契約範本)一項第四點:「…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辦理。因該情形非涉及契約價金變更亦非新增項目。請教是否仍應辦理議價手續為宜。請惠予回覆,謝謝!
答覆內容: 所詢事項回覆如下:
一、無論是否涉及新增項目及單價,均須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辦理契約變更程序,俾據以修正原契約圖說,包括設計圖、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之項目、數量及規範或其他必要之約定。
二、本案材料或設備更換時,如屬契約既有項目,則依契約該項單價逕辦理契約變更修正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等項目名稱(免議價)。
三、如屬新增項目,其價格經機關調查檢討確不低於原契約價格,為簡化程序,機關得於簽奉核准後免辦理議價程序,另機關亦得與廠商辦理議價程序,惟應注意其底價之訂定不應高於原契約價格。惟如經調查檢討價格低於原契約單價,則應與廠商辦理議價程序。
答覆人: 陳紹昀
電話: 27208889#1054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