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您好
請問
本校午餐採購案(財物)係以最有利標/固定金額方式決標,
投標須知第陸節「投標」、四十二、(七)已載明「…本案採固定費用給付,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但應依本案固定價格於服務建議書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服務建議書所列報價如超過該固定價格者為不合格標)」。
另投標須知五十七載明「廠商之投標文件及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標。但經本機關依第56點規定可釐清者,不在此限。另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於評選項目所報內容,除招標文件載明不符合者,不納入為評選對象外,該不符合招標文件所載之情形,由評選/審查/評審委員會(或小組),就各評選項目或子項不符合之情形,酌予扣分或評比較低之分數或名次,非屬不合格標。(一)投標文件未依第陸節投標之規定辦理者。」
如廠商投標時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服務建議書,可否依上開投標須知五十七判定廠商為不合格標。
謝謝!! |
答覆內容: |
機關辦理採固定費用給付之最有利標採購案,應勾選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42點(七)2.(2):「採固定費用(或費率)給付者:以公告之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提供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倘投標廠商投標時未檢附服務建議書,屬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57點(一) :「投標文件未依第陸節投標之規定辦理者。」之情形,應為不合格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