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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11年09月28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本公司承攬台北市政府工程,為辦理材料(加熱型改質瀝青膠)檢驗,於111年7月8日會同監造單位及機關於現場辦理取樣送樣,送驗結果為合格,另於111年7月13日,主辦機關辦理材料設備抽(檢)驗送驗,送驗結果為單一檢驗項目不合格,本次工程使用加熱型改質瀝青膠材料共計8個路口,合計使用量為1.84T,惟契約約定該項材料檢驗次數為「1.契約數量未達5噸時,得免送驗,但需檢附出廠證明。2.數量超過5噸 時,每5噸檢驗1次」,本案需辦理不合格品改善,請教不合格品改善之區域或代表數量為何或如何區別?敬請協助釋疑 謝謝您
答覆內容: 一、本案經電洽貴公司提問人說明,貴公司承攬本府某工程,該工程「加熱型改質瀝青填縫膠」總使用量為1.84T,主辦機關於111年7月13日辦理材料設備抽(檢)驗,當次使用量為0.16T,檢驗結果為單一檢驗項目「黏度(200℃)」不合格,先予敘明。
二、有關所詢「不合格品改善之區域或代表數量為何或如何區別?」疑義,應由契約雙方檢討釐清,如有爭議,請依契約爭議處理規定辦理,本府謹依據前揭說明提供下列意見供參:
(一)查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纜線清整工程特定施工規範「表1材料檢驗項目及頻率」,其中「加熱型改質瀝青填縫膠」檢驗項目計有「針入度(25℃;圓錐針),軟化點,黏度(200℃),密度(15℃),黏著量(60℃)」等5項,檢驗次數規定「1.契約數量未達5噸時,得免送驗,但需檢附出廠證明。2.數量超過5噸時,每5噸檢驗1次。」另表末載明「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每次抽料檢驗結果不合格者,廠商不得再請求復驗,已設置之工程設施由廠商拆除重作,並重新按規定送檢,其準備材料及拆除重作所費之時間,亦應一併計算工期。」
(二)本案建請洽機關就履約實際情形,釐清總使用量係為同一批貨源或不同批貨源,倘為同一批貨源,改善區域為「加熱型改質瀝青填縫膠」全部施作區域;倘為不同批貨源,則改善區域為使用檢驗不合格同批貨源之施作範圍。
答覆人: 李姿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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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