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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11年03月08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提問內容: 請問統包工程中,細設及履約都採統包,僅有固定總價金額給付之工程採購案,今有變更設計新增項目 此新增項目是否需要議價?感謝
答覆內容: 一、本案經電洽貴處提問人表示,該統包工程業已完成細部設計核定程序,有關提問內容所述「新增項目」係指因工地現場條件無法依原核定圖說施作,經辦理會勘後調整相關施作內容,致有原核定細部設計詳細價目表以外之工項,先予敘明。
二、依本府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第4款規定:「細部設計詳細價目表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如有變更,經雙方同意者,得於契約總價不變下調整流用。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之契約變更,依第21條約定辦理。」有關前揭經辦理會勘後調整相關施作內容部分,建議由廠商提送該部分細部設計圖說文件(修正版),於契約總價不變之原則下,經貴處依程序核定後納為契約文件,並據以施作。倘有變更之必要者,新增項目所涉契約價金應辦理議價,其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訂定。
答覆人: 李姿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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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