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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11年02月21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提問內容: 本校臨時申請兩工程案,為災損及緊急採購,施工費為公告金額以下,因涉及電改、結構,故有委設費(10萬以下),規劃設計及招決標流程是否可以簡化?(上簽確認委設廠商,並依採購法第22條第三項辦理限制性招標等)
答覆內容: 一、有關貴校之委託規劃設計案件係屬公告金額10分之1以下之小額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貴校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二、小額採購辦理程序較為彈性,並得訂定簡易契約,建議貴校參考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SOP)(網址:https://gpis.taipei/RWD/index.aspx)/5.2小額採購作業相關說明。
答覆人: 張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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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