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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11年02月11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提問內容: 你好,想請教驗收紀錄的問題, 1.如果是辦理查驗紀錄,查驗人是否要請鈞長指派? 還是無須指派,是由業務承辦人主管查驗? 2.若是契約書寫的是每月辦理驗收,驗收紀錄中 紀錄那格 是由業務承辦人還是採購承辦人負責簽名? (1)紀錄那格 業務承辦人蓋完後,主驗人簽章,是否於陳核公文時會辦採購人員即可? (2)紀錄那格的定義是什麼? 是指採購人員要監看業務承辦人與主驗人驗收,所以要簽名? 3.結算證明書及總驗收,紀錄是由採購人員簽名嗎? 另外主驗人蓋完章後,要蓋大印(關防)嗎? 因網路上都未找到契約簽訂後,每月的履約驗收之分工,易造成機關人員混淆,而各區作法又不太一樣,故想請教你們做法,謝謝。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爰此,查驗尚非屬政府採購法第71條規定之驗收程序,查驗人指派方式得由機關自行訂之。
二、驗收紀錄之記錄欄位,係指詳實記錄驗收過程及內容之人員,其驗收程序由採購單位人員或業務單位人員辦理,得由各機關依需求訂之,驗收人員之分工詳施行細則第91條規定,驗收紀錄及結算驗收證明書各簽名欄依採購法第72條及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應由參加驗收人員會同簽認。
答覆人: 張竣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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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