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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10年07月09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廣播電臺
提問內容: 本機關辦理工程招標,採購金額約70萬(未達公告金額),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招標(廠商投標要繳交服務建議書,採評選),但已上網公告兩次,兩次【皆無】廠商投標,兩次都流標,問若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問:這個第22條第1項第1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有無甚麼函示之類的可供本機關改採限制性招標,逕洽廠商比價或議價的依據?感謝回答!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9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倘無廠商投標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採限制性招標,但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須未經重大改變,且無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尚在處理中之情形(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
二、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 款所定情形,指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
答覆人: 廖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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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