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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10年04月07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
提問內容: Q1:棌購契約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因渉及補助機關撥款之時間設定之付款條件如下 (7.其他付款條件: 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惟本案由其他機關補助部份,俟補助機關撥付專款入帳後,復依程序辦理付款 。) 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73-1條規定 Q2:(七)廠商未依契約約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其利息依下列方式計算(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年息5%。 □依機關撥付預付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 ]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其他:______。 上開加計利息期間,自機關撥付預付款予廠商之日起至機關領得還款金額之日止。 此條係著重於“廠商未依契約約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 或廠商未依契約約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利息“
答覆內容: A1:依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第4款規定:「財物及勞務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準用前三項之規定。」,貴校於契約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1款第5目「其他」之欄位載明該案之付款條件,有關「……請款單據於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尚符合前揭規定,另契約載明:「由其他機關補助部分,俟補助機關撥付專款入帳後,復依程序辦理付款。」,請確實依前揭第3款規定載明天數,以符適法性,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子目之文字可參照。
A2:經電詢本案提問人葉○霞小姐,係諮詢有關個案若屬「無預付款」,惟於操作本府採購文件智慧系統時,系統並未排除契約第11條第7款之規定。因該範本係供本府所有機關使用,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案件之態樣甚多,若無預付款,該條次內容保留無須勾選即可。
答覆人: 張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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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