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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10年03月30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有關工友業務外包勞務採購案承攬廠商投保駐校人員健保、勞保、勞退投保級距符合契約書規定,但因駐校人員因特殊身分別規定(不適用就業保險-已領取勞保及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勞保老年職保),勞保局僅同意職災保險(機關實際勞保費用較低)。因招標文件、契約書、詳細價目表無規定健保、勞保、勞退實支實付規定且本案為總包價法給付,故驗收付款時有關勞保-機關費用部分,可否實支實付?
答覆內容: 1.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4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300132120號函檢附會議紀錄結論一略以:「以總包價法計算者,應以其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服務費用之總價可以正確估計時,方可採用,如得標廠商完成履約事項後,機關應即照事先約定之契約價金全數給付廠商,故機關不應於契約中要求繳回經費節餘款,以符公平原則。」及結論三略以:「採總包價法計費者,除部分項目因工作範圍及內容,有另視實際履約情形計算服務費用,且已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中預為載明者外,不應要求廠商繳回節餘款。」
2.得標廠商如依契約約定完成履約事項,除契約另有約定應按實際金額核實給付外,則應按契約總價及約定之付款方式辦理,此即總包價法之計價方式。
答覆人: 廖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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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