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
練習與測試網站
瀏覽人數:49524169

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10年03月1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您好:    本公司依採購法承辦某校戶外教育活動,本公司依勞務契約比照辦理,於驗收時出現爭議問題。 機關表示旅行社針對飯店住宿有提供自助早餐餐卷,就該全數提供給機關做使用。 本公司立場:1.勞務契約行程內容當日早餐為中式早餐,未免後續違約爭議問題,本理當依約辦理,故提供中式。 2.旅行社承辦任何旅遊產品活動中,行程中所有同業所回饋的任何形式FOC(優惠價、餐卷、招         待)都屬於本公司自行調配內容,業務有依照當團經費決定回饋顧客與否的權利,實屬當團利         潤之範圍項目。 本公司於驗收出現此爭議問題,針對立場已向校方提出以上說明,且回歸勞務契約內容辦理,並無違約事項,機關不予接受,僅告知驗收待下次(無期限)再處理。    至此,針對此爭議不論幾次進行驗收,本公司立場及回應均不會有任何改變的狀況下,敬請貴單位給予適切建議,協助完成此勞務之完成。另倘若屆時超過驗收時間,是否可依勞務契約明定之''俟活動辦理結束後,機關於30日內辦理書面驗收,確認廠商確實依服務建議書、契約規定履約。''予以爭取本公司權益。                    以上煩請指教釋示,謝謝
答覆內容: 1.所詢問題,建議貴公司及學校探求契約原意,並依契約約定協調解決;如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建議貴公司及學校循契約所列爭議處理方式(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辦理,例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所述契約載明:「俟活動辦理結束後,機關於30日內辦理書面驗收,確認廠商確實依服務建議書、契約規定履約。」該約定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即明定機關開始辦理驗收之期限,尚非約定機關應於30日內完成驗收,與貴公司所提爭議並無相關。
答覆人: 廖彥彬
電話:
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