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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4年05月25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不分
提問機關: 武功國小
提問內容: 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其辦理驗收時是否需要二位監辦人?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其圖說是否由本校『採購審查小組』審圖即可?監辦人員是否需參與審圖?是否明文規定一定需經由使用人參與審圖(例如:圖書室改善工程是否一定要邀請各學年老師代表參與審圖?自然教室改善工程是否一定要有自然老師參與審圖)?開標過程中『採購審查小組』委員是否一定要到場?監辦人員是否皆須在場? 三、機關首長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指定之監辦人員,當事人可否拒絕? 四、採購流程中哪些階段可由總務處依規定辦理而不須加會會計單位?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並依政府採購法子法「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政府採購法中並無所謂審圖機制,應為機關內部控制機制,監辦人員依政府採購法第13條規定除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外不需參與,開標過程參與人員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為主持開標人員、承辦機關人員、審標承辦人員、監辦開標人員等,請依實際需要分工辦理,至於監辦開標人員,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
三、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該指定之單位或人員不應拒絕。
四、機關內部採購流程,請依貴機關內控機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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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