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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04年08月11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長官想請教一些採購問題: 1.假如採用政府採購法22條第1項第4款公開徵求供應商(公告模式)方式辦理採購,本案底價已依採購法施行細則54條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期底價應於比價之開標前定之,惟開標時僅有1家廠商投標當場改議價方式辦理(施行細則54條),所以參考廠商報價再一次訂定底價,惟議價後未進入本案底價因而廢標,所以想請教長官一下,後續辦理第二次公開徵求供應商(公告模式)方式辦理採購,請問原核定底價是否無參考價值,必須依施行細則54條規定在訂定一次底價呢(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2.那請問長官再次訂定底價是否有必須要注意的事項呢?假如規格完全沒變,底價訂定是不是要注意勿犯採購錯誤態樣十、決標程序(十七)ˋ重新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可較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之情事呢?
答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來信詢問標案廢標後訂定底價案,本局回復說明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限制性招標底價應於議價或比價前訂定之,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二、旨案採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限制性招標並以公告公開徵求方式辦理,第2次招標期間是否重新訂底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88年12月16日工程企字第8820876號函,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三、倘第2次以後招標重行訂定底價,依工程會103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300391710號函示附檔說明三,仍應依本法第46條規定辦理,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屬可參考之市場行情之一,應避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十七),「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新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之情形,並應注意招標結果,僅有1家廠商投標時,仍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參考該廠商報價,以決定是否修正底價。
四、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賴柏誠,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1055,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彭局長振聲 敬上
答覆人: 賴柏誠
電話: 02-27208889#1055
電子郵件: mike5205@mail.taipei.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