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本團常與外國音樂家簽訂演出勞務契約(採限制性招標),請教是否以英文簽約即可?抑或須中、英文並列方式簽訂辦理?謝謝! |
答覆內容: |
一、本案建請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5款規定辦理,該款規定為:「(五)契約文字: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二、採中、英文並列方式簽訂辦理較為符合前開之規定,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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