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請問:本局所屬單位辦理辦公大樓電梯汰舊更新統包案,預算金額為310萬元,已於招標公告敘明未來增購權利:「驗收啟用後第三年起,招標機關得視廠商前一年之履約情形,保留維修及更換零組件價格於16萬9,200元整內辦理續約。」惟招標公告採購金額誤登為316萬9,200元(正確應為326萬9,200元)。據其表示已洽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服務廠商協助處理,完成決標公告採購金額更正事宜。請問本案究係以招標公告採購金額316萬9,200元或更正後決標公告採購金額326萬9,200元為後續擴充之依據。 |
答覆內容: |
一、依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二、本案既已表示招標公告採購金額誤登為316萬9,200元(正確應為310萬元加上16萬9,200元等於326萬9,200元),並已洽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服務廠商協助處理,完成決標公告採購金額更正事宜;其原意既已明確,如招標文件亦敘明未來增購權利為16萬9,200元整,則以更正後決標公告採購金額326萬9,200元為後續擴充之依據,尚屬有據。 三、另為避免第三者持有不同見解,建議亦可採較保守之作法,即採購金額仍以316萬9,200元認定,如後續擴充超出該額度之部分,請檢討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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