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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4年05月24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交通局
提問內容: 本局OO年由XX公司承攬本局XX工程,因未依契約書要度施工造成損害賠償案,業經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該公司應支付本局新台幣OO元,雙方均不得上訴,惟廠商至今不理,請本局是否可依採購法將該廠商停權或採取何種方式辦理?
答覆內容: 若本案承商未依契約書進度施工,經貴機關審酌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各款之一情形者,則應依該法第102、103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至於該承商對於高等法院判決拒不履行部分,非屬政府採購法範疇,請貴機關另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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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