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案由:本處辦理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評選活動,目的乃希望更多公寓大廈報名參加,今年首次採委外方式辦理,因以往自行辦理大約10幾件報名,經本處專案小組初選合格,得進入複評,複評時則聘請府外專家、學者現場勘察,評審委員會含開會約3.5天即可完成。今年首次委外,執行計畫說明書僅規定至少應有40件以上社區報名,但未敘明進入複評時相關件數之約訂定,契約中並規定評審出席費由乙方負擔。本案實際辦理情形,總共49件報名,進入複評有47件,共計9天完成評選工作。
提問:本案預算80萬元,以公開取得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決標78萬元),本機關單價分析就評審委員出席費,依歷年報名件數估計8.4萬元,得標廠商企劃書評審委員出席費估計7萬元,因實際執行時,總計47件進入複評,9天始完成評選工作,因係首次委外,漏未考慮第2階段現場勘查數量評審委員出席費,致因勘查件數增加,評審委員出席費增加之情形。請問機關得否案實務上需求增加,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有採購之擴充情形,辦理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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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一、經查旨揭勞務採購案計畫說明書捌、評選程序規定,廠商須將至少40件以上報名案件提報 貴處進行初選,初選合格者進入複選階段,由廠商邀集評選委員辦理複選作業;又契約書第19條第3款規定:「辦理本活動相關會議所需費用(評選委員出席費、場地費、餐飲費等)概由乙方負責」,故廠商於投標時,須自行預估進入複選階段件數,以便編列相關會議所需費用。 二、本案契約文件對於廠商須履約之範圍已有明訂,現因複選件數超過廠商投標時所預估之件數導致增加相關費用,如係屬可歸責於廠商報價上未審慎考量之疏失,則尚非適合逕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契約變更,本案仍請 貴處依契約規定辦理,並本於權責核處。 三、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之規定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四、考量上級機關應對所屬機關採購案件有督導、監辦及釋疑之權責,本案如有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之規定,先向直屬之上一級機關(都市發展局)洽詢,若仍有疑義再洽本府諮詢,以達上級機關監督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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