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
練習與測試網站
瀏覽人數:49524968

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6年08月27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本中心有2筆預算如下: 1.保健業務費項下預算金額單筆:10萬8,000元整,用於保健業務及其他相關業務用印刷費,印刷項目繁多,但每項印刷費金額小,該項費用因各健康服務中心作法不一,有中心辦理10萬元以上招標案,有些中心則未辦理招標案,請問該項經費是否需依採購法辦理10萬元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以下之招標案。此外亦有其他項目下印刷費(均小於10萬)是否須合併辦理上網招標?(因總計大於10萬?), 2.保健業務費項下預算金額單筆:11萬1,000元整,用於各種活動用宣導品,因本中心舉辦之活動不盡相同,須依各種不同疾病或衛教項目採購不同主題之宣導品。該項費用因各健康服務中心作法不一,有中心辦理10萬元以上招標案,有些中心則未辦理招標案,請問該項經費是否需依採購法辦理10萬元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以下之招標案。 以上疑慮,盼祁見復解惑,請 鑒核。 感謝萬分!
答覆內容: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前揭規定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已有說明。
二、惟應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3.20工程企字第90007893號解釋函(請逕上該會網站參閱)說明二後半段:「…同一補助款辦理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零,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並注意有無規避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理之意圖。
三、四、重申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之規定,機關有採購法令適用疑義,應先洽詢其直屬上一級機關,請改進。
答覆人: 張孟超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