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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00年03月11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本局100年度辦公大樓清潔維護案於99年12月6日起即簽奉 辦理公開招標事宜,並於100年1月25日開標,惟僅1家廠商參與投標,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流標;旋於100年1月28日簽奉 辦理第2次公開招標事宜,並於1月31日上網公告(期間適逢年節假期),於2月16日第2次開標時因無廠商參與投標,復經主持人當場宣布第2次流標;另於2月21日簽奉 辦理第3次公開招標事宜,並於2月22日上網公告,於3月3日辦理第3次開標仍然無廠商參與投標,主持人當場宣布第3次流標。 上述辦公大樓清潔維護案為本局年度例行性採購案,本局99年度辦公大樓清潔維護案,係由頂元興業有限公司承包,履約期限至100年2月28日止,另依契約第15條第7項規定:「本契約到期屆滿,新契約尚未簽訂,得依原契約價格延長履約期限3個月。」,惟經本科多次積極協調廠商均未同意與本局辦理變更契約延長履約期限事宜。 本案99年度契約於100年2月28日到期,100年度契約又因三度流標未能接續簽訂,廠商堅持拒絕與本局辦理契約後續擴充延長履約期限事宜,本案清潔維護工作已確定無法銜接辦理,且新年度標案無法預知何時能順利決標,案經簽奉 鈞長核准於此空窗期間採臨時性清潔勞務採購(自100年3月1日起,暫定至3月31日止,為期1個月)因應,經招商後由報價最低廠商以新臺幣(以下同)9萬7,650元承作,採重點、機動方式(非人員駐點方式)按約定時程到場作業,僅針對大樓公共區域通道及男女廁所清潔打掃、各樓層垃圾收取及分類、清運等工作。 為使本案早日順利決標,本局除廣邀廠商投標外,並詳實深入分析多次流標之原因後,肇因本局之預算金額過低,廠商評估認顯無利潤可言,導致無投標意願,本局刻正辦理調整規格,重新審議、另案辦理公開招標事宜。 本案新年度標案程序均持續進行中,於空窗期間採臨時性採購因應,是否適法?有無分批辦理之嫌?或有其他可行作法可供本局採用因應?此外,類似此臨時性採購是否應以1次為限?謹請 示釋。
答覆內容: 貴局所詢100年度辦公大樓清潔維護案因多次流標,案經簽奉核准於空窗期採臨時性清潔勞務採購,其因應是否適法?有無分批辦理之嫌?或有其他可行作法可供本局採用因應?此外,類似此臨時性採購是否應以1次為限?」,茲提供參考意見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4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二、機關辦理採購,應依需求條件檢討其標的之招標策略,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如非屬分批辦理者,則應檢討是否符合分別辦理之要件,如符合該要件者,則不適用本法第14條規定。
三、另採購案件如有多次流標之情形,可參採本府98年8月26日府工採字第09830296600號函之「工程採購流廢標後加速決標之策進作為」(勞務採購得參採之,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www.pwb.taipei.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除檢討預算單價、底價之合理性外,尚可檢討契約條款、招標文件訂定之合理性,或考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且無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者),得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答覆人: 高鈺雯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ywkao@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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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