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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00年01月25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有關「估驗計價及計罰方式」請求釋疑案 請求釋疑內容如后: 一、本公司勞務契約之開口契約工作申請/報核表,廠商因施工逾期或未依規定日期繳交文件資料,本公司於開口契約查驗紀錄中記載逾期罰款已逾申請金額20%上限予以計罰。 二、本案契約第五條2.(1)規定「契約自開工日起,每月5日查驗計價1次。」及工作說明書八、罰則(八)「廠商未依契約約定期限內提送計價資料,每日計罰新台幣1,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送修正計價資料亦同。」廠商如因施工逾期,致未依契約規定期限申請估驗,係屬何種性質之罰款?(逾期罰款或懲罰性違約金),是否有20%上限規定之 適用。
答覆內容: 一、所詢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申請估驗之罰則適用疑義,係屬履約管理事項,爰請 貴公司依契約約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契約未約定者,請依公平合理原則與廠商協調辦理之。
二、謹提供參考意見如下:
(一)考量開口契約各機關辦理方式差異性極大,宜依採購標的性質及內容需求等,約定相關履約事項,不宜逕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俾以降低履約爭議。
(二)廠商如因施工逾期,致未依契約規定期限申請估驗,係屬何種性質之罰款?考量廠商涉有前揭情事之違約條款,係由 貴公司所訂,應請 貴公司探求當初訂定該等條款之原意,以確定應適用之違約條款及違約金性質。
(三)違約金上限建議應於契約中約定,以作為契約雙方執行依據。目前工程會及本府訂頒之各範本,逾期違約金約定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答覆人: 張良玄
電話: 6752
電子郵件: shyuan@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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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