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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9年08月31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提問內容: 請問我們想針對公務汽、機車的維修,用「開口契約」的方式與廠商長期合作,但不知道要用什麼方式招標(最低價決標還是用審查企劃書的方式或有其他招標方式),這中間是否還有其他規定,謝謝。
答覆內容: 有關 貴處於本府採購業務諮詢信箱詢問擬辦理公務汽、機車輛維修採購作業疑義,茲說明如下:
一、旨案應先確認採購金額級距。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稱為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辦理。
二、旨案若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招標方式請依採購法第18條,依個案性質可擇採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決標原則應依採購法第52條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有關招決標方式評估,建議 貴處可參考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之第一章「招決標方式評估作業」(可逕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pwb.tcg.gov.tw/)之【本府相關電子書】/【採購標準作業程序電子書】項下參酌。)
三、旨案若為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可採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採購(請參考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之第五章「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四、有關「開口契約」請依「臺北市政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執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答覆人: 周麟鳴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Athena@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