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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4年05月19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就業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XX計畫若因廠商未達合約要求而解約,為延續計畫執行是要重新招標本案還是可由之前評選第二名的廠商遞補呢?
答覆內容: 一、本案已進入履約階段,並已依契約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重新辦理招標事宜。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之相關作法,均限於開標,決標階段拒不簽約,或訂約後拒不履約等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者,尚無終止契約者之適用。請參考。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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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