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
練習與測試網站
瀏覽人數:49525018

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6年07月04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
提問內容: 請問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之調整工程費扣除之"當月稅什費"是否包含"利潤及其他費用"?
答覆內容: 一、本府營繕工程稅什費之編列係包含於工程發包總價之內,即營業稅、廠商利潤及管理費及詳細表內未明列單項而依慣例需要完成該工程所需之工作項目;並統一訂定其上限為施工費(不含保險費)之11%以內,本府各機關即根據此一標準編列工程預算,先予敘明。
二、查「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第3點規定,工程費之調整不含稅什費、保險費。
三、綜上, 貴隊按物價指數計算調整工程費時,應扣除稅什費、保險費。
答覆人: 王凱利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