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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6年06月2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提問內容: 本機關設有採購專責單位及採購專業人員,想請問倘如本(使用需求)單位擬向前開單位申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時,除需檢附奉核後之需求說明書,執行期程,建議付款條件及預算金額外,是否應自行辦理評選委員會名單,評選須知,評選規格,評選規格評分表及評選總表等招標文件後,併同送請採購專責單位及採購專業人員辦理招標呢?
答覆內容: 一、本案所提問內容係屬機關內部單位權責分工之事,並無涉法規執行疑義,建請由 機關內部單位開會協商或自行協調解決,同時並建立機關內部控制制度標準作業程序,並請參考「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
二、貴院如對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有執行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規定,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衛生局),若仍有疑義再洽本府諮詢。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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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