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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6年05月08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提問內容: 1.有關本廠「回饋設施地坪整修及兒童遊具設備更新」案號96-212,於等標期限內「天鉌實業有限公司」提出異議如下: 一、招標文件「遊具設施配件圖」係抄襲獨家代理廠商之材質、設計、型式雖加註「同等品」字樣係等同具文,核其廠商係有妨礙垂直限制競爭之情事,係屬規格限制競爭。 2.如何回應處理,請提供建議,謝謝!
答覆內容: 一、貴局所詢「回饋設施地坪整修及兒童遊具設備更新」採購,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提出異議指出,招標文件「遊具設施配件圖」係抄襲獨家代理廠商之材質、設計、型式,雖加註「同等品」字樣係等同具文1節,本案如廠商所述屬實,則縱加註「或同等品」字樣,在目的與效果上仍有發生限制競爭,違反本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之虞。
二、機關辦理採購訂定技術規格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注意避免不當限制競爭,本案相關規定可至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10.16.0.77/bid_system/ index.php)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查閱「本府96年4月17日府工採字第09630131100號函」,或至採購事務SOP文件下載查閱「96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96.5.10版)2.1.2.4準備招標文件之作業程序說明一、(一)8.所述。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