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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6年03月13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提問內容: 本局台北市集中支付電子化作業系統電腦主機暨部分週邊設備更新案,預算金額為26,068,898元,含電腦主機暨部分週邊設備汰換、現有應用程式及資料轉換,其中硬體汰換約2,200萬元,應用系統轉換約400萬元;惟考量汰換之電腦主機暨部分週邊設備須與現有應用程式及資料相容,現有應用程式及資料轉換成功且正常運作之勞務服務為關鍵,前經電洽貴科本案究應為財務採購或勞務採購,貴科建議為利本案履約管理宜採勞務採購。現經評選委員表示,本案應屬財務或勞務採購,仍請再釐清,爰請貴科惠予表示卓見,俾利標案作業之進行。
答覆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子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規定:「機關辦理重大新興資訊業務或重大設備汰舊換新,得以整體委外服務方式,委託廠商提供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人力及技術等之整體性資訊服務。」及本法第7條第4項規定:「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因此,本案之採購雖兼有財務及勞務二種性質,仍應依招標文件履約項目認定其歸屬,本案硬體汰換是否純屬硬體汰換,抑或包含其他勞務服務作業規定,應由機關視契約約定、履約內容予以認定;如 貴局已認定本案之採購性質,而非難以認定其歸屬者,則無本法第7條第4項後段規定之適用。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2725-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