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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5年11月27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提問內容: 一、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與同條第1項第7款差異為何? 二、本局「95年度XX委託服務案」契約書第18條規定:「本案於契約期間後續車隊擴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與乙方進行議價,車隊擴充金額不得超過委辦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惟截至95年底民間捐贈車輛(合計達8輛)屆達前揭契約規定車隊擴充金額上限。 三、另依工程會95年1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021060函說明,本局辦理「XX委託服務案」其原限制性招標公告後續擴充內容與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尚不符。本案與前項契約之原限制性招標公告之後續擴充內容相似,若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條規定辦理是否妥適?若採前揭規定與契約書第18條規定之車隊擴充金額上限,於執行實務似有杆格,請釋義。
答覆內容: 一、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與同條第1項第7款差異,依工程會88年12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22236號函「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後續擴充』,必須符合『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而同條項第七款所稱『後續擴充』,應以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二、準前項說明,機關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限制性招標,必須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且以該敘明之期間、金額或數量為限。若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限制性招標,則以符合「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規定為原則,擴充金額法規並無明訂上限之限制。
三、另本案涉及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採限制性招標之適用及認定,請依該細則第23條之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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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