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一.本案應屬特殊採購案,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文字敘述如下:
1.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投標廠商曾採用現場OO工法完成國內OO相關工程,其OO(管徑不得小於本採購案之既有管線標稱管徑減XX公厘後之管徑),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XX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XX元,並應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使用情形證明正本或影本(需有契約金額),投標廠商不可再授權其他廠商施作。
2.投標廠商未具備實績者,應由國外具有上述1.實績之廠商授權,並檢附國外實績及授權廠商,若有我國政府駐當地國代表機構,應檢附該公證公司經我國政府駐當地國代表機構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及經該公證公司(或其分公司)證明無訛之實績表及授權書 所提之國外實績及授權廠商,若無我國政府駐當地國代表機構,則應檢附該公證公司經當地政府核可文件之正本或影本及經該公證公司(或其分公司)證明無訛之實績表及授權書,且不得重複授權,實績表及授權書,如有塗改或偽造,均視為不合格,其法律責任概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另實績表之外幣契約金額,將以開標前一日之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二、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中要求投標時廠商須檢附國外實績表及廠商授權書,是否屬工程會公布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二、資格限制競爭所列各項而違反規定? |
答覆內容: |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2項規定「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故本案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除就「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及「與履約能力有關者」訂定廠商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投標廠商特定資格,並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3條規定評估、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至有關貴單位要求投標時廠商須檢附國外實績表及廠商授權書,是否屬資格限制競爭部分,除請依前述規定辦理外,亦可參考本府捷運工程局或捷運公司辦理類似案件擬訂投標廠商資格內容。 二、有關實績表外幣契約金額之認定,參酌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為減少紛爭,建議酌修為依辦理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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