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局委託民間單位經營管理社會福利機構,該民間單位為使室內空間及設備符合其提供服務之需求,經本局同意補助辦理室內裝修工程,其與廠商簽訂之工程契約書內履約期限僅載明為80日曆天,且契約內皆未註明是否扣除星期例假日或國定例假日,惟廠商向該民間單位表示機構所在社區管理委員會表示星期例假日不得施工(施工前民間單位亦無接獲管委會通知),影響工程進度,此管委會要求假日不得施工部分是否可視為非可歸責廠商事項,而依契約約定進行履約期限延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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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所屬內湖五期重劃區公共工程於93年8月5日發包,93年9月30日訂約,本工程於97年10月1日起辦理驗收,惟因工區面積達40餘公頃,施工項目包含整地、道路、排水、衛生下水道、電力、電信、纜線管路及共同管道等項目,致須由本總隊及本府新工處、衛工處、公園處、水利處、環保局、區公所、台電、中華電信等管線及公共設施接管單位會同驗收,爰本案驗收作業係自97年10月1日起按各接管單位權管項目分別由本總隊或監造單位會同接管單位會驗人員進行驗收,而本總隊於97年10月7日最早完成抽驗作業,惟其他會驗單位則依其各自時間進行驗收作業及提送須改善之缺失予本總隊,至最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於97年10月23日始完成全部驗收作業。有關給予施工廠商之驗收瑕疵改善期限起算日應否考量各項完成驗收日期,即應由97年10月7日起算或由97年10月23日起算改善期限,謹請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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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關於 文化局刊物「文化快遞」合約之後續擴充條款,如何實際反映物價劇烈變動造成本增加?
說明:
「文化快遞」為本局藝文資訊月刊,採最有利標方式進行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承做廠商如得80分以上保留後續擴充之權。惟近年紙漿價格變動幅度大,出版品印製作成本大幅增加,如何實際反映物價劇烈變動造成本增加?得否於招標文件中納入特定(物價)指數,以反應實際成本。
如能於招標文件中納入物價指數,以何種指數為宜?
能否參照物價指數調整續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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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委託設計師設計監造,採總包價法計價,保險部份保險內容與項目均符合合約要求,但是否應就該項目核實計費.可否函釋總包價法之詳細定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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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口徑40mm以下水表(以下稱小表)採購作業,係配合本處5個分處給水新設、水表換裝工程進行採購,其法定預算書依各分處各工程個別編列。因本處給水新設、水表換裝工程屬開口合約,其用料項目、數量及時程無法預知,故水表採購數量亦配合工程概估需求,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分別成立開口合約分別辦理採購。
本處為提高採購效率,規劃98年小表採購案擬將5個分處之預估需求合併辦理,再依需求時程分階段採購。其主要用意在於風險分散,其說明如下:
1. 以成本分攤而言,近年來國際原物料價格大幅波動,依不同需求時程及條件分別辦理採購,除可分攤材料採購成本,另可增加廠商標購意願。
2. 就材料管控方面,水表供應給水新設、水表換裝等工程之重要材料,購案之執行乃視材料庫存情形及工程用料需求通知交貨,目前各批交貨狀況包括製程、運輸及驗收所需時程約需3~5個月,若僅成立1巨額購案執行,當廠商履約能力不佳延遲交貨、或驗收不合格、或因原物料上漲、財務問題..等不願履約時,除延宕本處所有工程進度外,另衍生工程履約爭議、工地安全維護問題,本處主管業務若無法順利推動,造成民怨...等問題,將嚴重影響本處績效目標及企業形象。綜上,本處擬依不同需求時程及條件分別辦理採購。
有關本處98年小表採購案規劃方式,是否得依上述說明分別採購,敬請惠賜 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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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辦理市有社會福利服務設施委託經營案,經辦理資格審查及公開評選後決標給得標機構,現因契約規定(招標資料均有載明後續擴充內容及規定)機構對於本契約期滿前有意續約者,本局應依評鑑結果決定是否同意機構續約之申請。試問本案擬辦理後續擴充其評鑑之專家學者是否有限定於標案管理系統下載,或無明確規定可由本局自行聘請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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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局陳專門委員想明瞭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與工程會為何有差異性?此差異性是否導致將來工程會查核時,列為缺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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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程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酬金內之計算範圍如何,請協助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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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援「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十、(一)得由施工預算書提列之工程準備金項下支應。
請問:
1、工程準備金之編列有無相關規定?
2、編列百分比?
3、目的(可支出項目)
4、編列時機(於預算編列之初即增列一項工程準備金亦或於施工費多編一點)
5、適用案件
6、如何編列(編在預算書或施工預算書敘明)
7、如果無工程準備金相關規定,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控管一部份錢以為支應物調所需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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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關於開工日與採購案件合約簽訂日之關係。依合約簽准得用印日為合約簽約日,合約內容之有效期限朔及至決標日起有效,據此開工日是否不受限須限為簽約日以後.或仍須待合約簽訂日後始得開工。另得否依決標即代表雙方之合意,決標後即可報開工。懇請惠予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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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個人有以下幾點問題想請教您
一、本局將於97年底前辦理本市12所社區大學委託經營業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令?本局業務單位曾就招標文件等相關資料召開二次討論會議,其中市府法規會人員及本局法制人員均表示,此委託經營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可否就此部分,敬請惠賜卓見。
二、若適用政府採購法,則應屬限制性招標或公開招標那一項?又每所社區大學預算經費為200萬,一年12所社區大學總經費2400萬,續約二年,預計7200萬,其中是項採購案及契約審查是否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備。
三、若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者,則評選委員名單之遴選,是否不受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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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查工程會現行制式的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中,第四點有關保證書期限的文字為:「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一〉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二〉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
目前服務機關有發生1案例,因工程延期致連帶保證書即將過期,但廠商拖延不向出具保證書銀行申請延長期限,此種情形,機關非常頭痛,若規定格式改為「本保證書有效期間依機關通知」,對於機關較為有利,對於廠商也不至於會有不利的情形,不知目前機關是否可請廠商提供前述有效期間為「依機關通知」的保證書?若不能,請問對於廠商拖延不向出具保證書銀行申請延長期限的情形,可有何應對措施?
另外,前述「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與採購投標須知對於工程履約保證金規定的期限,應較履約期限長105日以上〈有初驗程序者為155日以上〉,兩者似乎有出入,煩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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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4點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準用及參考最有利標案件因尚有議價程序,是否得以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之底價訂定程序以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惠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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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請問有關選擇性招標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前項名單之有效期未逾三年,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但機關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若本局欲與廠商訂立五年之合約,請問超過第三年(即合約第四年及第五年)內是否仍屬有效期內之合格廠商?合約期限若訂立五年是否有牴觸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2、依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捌節簽訂契約第62條規定:「......,契約書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本局若因業務上之需要自行印製合約,可否另訂於補充投標須知說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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