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污水處理設施改善工程,有關廠商資格為: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之合格廠商,除基本資格外,可否再加上(一)依下水道法經衛工處登記有案之污水處理承裝商證明(二)聘有經政府機構辦理之『衛生下水道管線及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技術講習結業』並取得合格之證明書?
二、工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是否改用投標書即可,原工程採購標單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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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採購案」,係採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由於僅一家廠商進入企劃書評審階段,與會委員評分為80分合格,但附帶條件須提出修正之企劃書,經廠商拒絕且表示此不合採購法,後經委員再召開評定會議,決定不決標給此廠商。請問是否合宜?若廠商因而申訴,應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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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採統包暨最有利標,是否要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二、因本案具相當急迫性,若需報經上級機關,是否可核准程序與指派評選委員程序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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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中心「XX計畫」勞務委外需求說明書規定工作開發員工作內容:「廠商求才:視雇主需要辦理;需完成求才登記表、簡易招募詢紀錄表(追蹤輔導)」及「臨時交辦事項」。另依契約書規定:「甲方或派駐單位主管對乙方派駐人員在工作上有指揮監督權及糾正權,乙方派駐人員應服從甲方或派駐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及糾正,乙方應於進用該派駐人員時,告知該派駐人員需遵守派駐單位之各項規定。」
因工作開發員主要工作內容為開發工作機會,使本中心工作人員得以推介求職者就業,因本合約僅訂定工作開發員訪視廠家數,並未訂定工作開發員開發工作機會數,本中心得否依據上述規定發函委外單位要求工作開發員配合站務求才績效,開發工作機會數?如工作開發員無法達成求才績效,本中心得否依契約規定:「乙方所派駐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或派駐單位主管得要求更換,並自甲方或派駐單位主管提出要求後十五日內更換完成,乙方不得拒絕。」要求廠商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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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等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補充規定第4條第1項第8點所稱由上級機關遴派現職人員乙名以專家身分擔任委員,該受遴派人員之身分係為專家學者或為上級機關內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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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生制服、運動服採購案於上年度合約之補充說明已敘明:若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經評估為優良廠商,得續約一年……。請問是否可依約與廠商續約,適用法條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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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擬辦理各級學校之連外光纖網路骨幹建置,建置內容如下:
1.每一所學校一臺Layer 3 交換器2.每一所學校之連外光纖骨幹頻寬為100MB(採月租的方式辦理,並分市中心區及非市中心區,訂有不同之月租費)想請問本局可否採共同供應契約之方式,公告本局之需求,由廠商進行投標,並與本局進行議價後,再由各校選擇合格之廠商,進行連外光纖網路骨幹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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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計畫若因廠商未達合約要求而解約,為延續計畫執行是要重新招標本案還是可由之前評選第二名的廠商遞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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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辦理學校畢業旅行至花蓮地區,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應如何辦理採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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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費總預算其中包括藝術品設置費及行政費用(一般行政費用及材料補助費)本廠原本邀請三位參選者進行作品評選,因為其中一位並未參加簡報,依據邀請比件簡章規定,未參加簡報者,不得領取材料補助費,因此多餘的材料補助費,評選委員建議挹注設置費中,以期設置經費更充裕。請問這樣移撥經費是否違反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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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條第二款「對工作小組之評比報告,經本委員會決議,應予接受並以之為本委員會之評選結果,...」之規定,是否認定工作小組工作報告之結論為委員會評選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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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軟體一批超過五十萬元其中部分含有中央信託局決標之軟體項目,前述之軟體項目均以中央信託局決標單價做預算單價,是否可採用公開招標之方式,與其它軟體合併發包(中央信託局軟體採購決標項目能不能用公開招標之方式採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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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採購案,是否可使用複數決標方式?
二、本人目前預計發包一勞務採購案,計畫內容主要宣導本局重點議題(5項議題),對象為本市內各中小學校及民眾。計畫內容包含於市內60個中小學校辦理教育宣導活動、辦理1場次空氣污染防制教育展及設計空氣污染防制教育宣導網頁,網頁包含5個互動遊戲。
三、上述計畫是否可採用複數決標方式進行採購?
四、可行與否?是否有依循之法條規定?
五、是否有建議之採購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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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案以最低標決標,但本案最低標廠商之標價低於底價及有效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八十,主持人宣佈保留決標並請該廠商於O月O日前提出書面說明。但本大隊尚未組成審查小組,現在來得及成立嗎?依據那個條款。或是由開標成員審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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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統包工程可否刪除「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五及六項聲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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