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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揭要點原規定機關應將公開閱覽之文件置於指定之適當處所供廠商或民眾閱覽。鑒於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為使公開閱覽措施更為公開透明,並達便民目的,爰修正上開規定。二、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