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049180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2月2日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1920號函影本乙份。
三、機關辦理採購(例如團體意外保險、旅遊平安險),如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依旨揭規定,其身故不提供死亡保障,僅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死亡保障係自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爰新法公布施行前已投保之有效契約,無須適用新法;新法公布施行後之新投保案件則適用新法規定。請 貴機關辦理相關保險採購時,檢視保險採購契約規範,以避免牴觸旨揭保險法規定。
四、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