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係配合「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修訂,並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增訂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得以換文方式辦理之規定。爰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預為熟悉,自99年3月1日起新招標之採購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旨揭一覽表修正內容如下:
(一)增訂補充附記八略以:「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原則上得以雙方換文(以公文書面相互確認相關事項)方式辦理…」。
(二)補充附記三、五,配合法規名稱修正及文字精簡,作局部文字增刪修正。
三、本案相關函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