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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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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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09708217200號
主  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7年10月22日函,各機關辦理涉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及第4條之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之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工程會97年10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6390號函辦理。
二、工程會說明摘錄如下:
(一)本條例係92年7月2日公布施行,施行前領有「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者,因本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應自本條例施行日起2年內,申請換領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展延1次,其期限以2年為限」,上述規定已於94年7月4日屆2年申請換領期限;另當時申請展延之3家財團法人技術顧問機構,亦已於96年7月4日屆期。爰目前已無「技術顧問機構」及領有「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者。本會並將修正「技師法」第6條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將「技術顧問機構」改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合先敘明。
(二)機關辦理本條例第3條及第4條所定之工程技術事項,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或其主要部分規定技師科別時,有關廠商資格審查方式建議如下:
1、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核對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是否已涵蓋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並應由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出具該公司執業技師之執業執照影本,所載執業機構應為該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而執業執照所載技師科別須符合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
2、廠商為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者:核對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技師事務所)出具之技師執業執照所載科別是否符合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
3、各機關審查技師執業執照時,應注意其執照有效期限是否逾期;如已逾期,該技師不得繼續執行技師業務。
4、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招標文件另規定其須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三)另請注意本會89年3月1日(89)工程企字第89003020號函關於「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案件,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不應排除技師事務所參與(註:本函有關技術服務案件,不包含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服務事項)」、93年2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300073660號函關於「…本會核發之技師執業執照均已載明效期,故凡…其效期屆滿且未依規定向本會辦理換發執照者,均不得繼續執行技師業務」及93年3月4日工程企字第09300072280號函關於「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應規定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名義投標之廠商…須附具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等函釋(該3函有關「技術顧問機構」乙詞均修正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四)有關各科技師已領之有效執業執照,及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技師科別等相關資訊,可利用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公告資訊\技師執業執照查詢)及(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公告資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查詢)查閱。
(五)本會92年7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200299120號函及95年4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50013691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爰此,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機關應規定資格證明文件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以憑審查,請自行修正納入補充投標須知執行。
四、本案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處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