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法規委員會97年6月12日北市法二字第09731481300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政府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履約績效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業經97年2月15日府法三字第09730309700號令廢止,依本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另就本辦法規範之相關事項,於97年2月18日府工採字第09730049501號令訂頒有「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下稱本要點),合先敘明。
三、本辦法廢止前,已將本辦法訂定於契約中,且尚在履約階段之採購案件,雖本辦法廢止,仍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廠商仍須依本辦法規定履約,惟其執行程序按本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至未將本辦法訂於契約者,且尚在履約階段之採購案件,因本辦法業已廢止失效,新訂頒之本要點係屬行政規則,不具有直接對外法規範效力。倘機關與廠商認原辦法規範之相關事項,實有納入合約之必要,雙方可另訂補充條款納入契約,惟應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24點「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之規定。
五、本案暨相關函文內容已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aipei.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請自行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