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6年5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600214700號函辦理。
二、旨揭「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8款修正內容如附件,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得不包含機關所失利益,惟機關應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並將法令另有規定之損害賠償責任,排除於廠商損害賠償金額上限之外。
三、機關辦理採購,有因個案特性(例如市場供需屬賣方市場、標的物製造難度高、風險較高),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逾期違約金之上限,其低於「採購契約要項」第45點第2項所定契約價金總額之20%者,尚可,併請各機關參採。
四、檢附工程會委託辦理「政府採購契約之廠商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之研究發現及具體建議(如附件)供參。
五、本案暨相關函文內容已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aipei.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請自行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