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4020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重申機關採購電腦軟硬體,其後續維修服務之採購,倘必須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者,應於電腦軟硬體設備採購時,將其後續之數年維修服務附於採購標的一併考量(本府95年6月26日府授工採字第09503209900號函轉該會95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27550號函釋例)。
三、上開後續維修服務倘非限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機關採公開方式辦理招標者,請於契約明定:維修服務工作如涉及原軟硬體廠商之應用程式或軟體或其他第三人之專屬權利,得標廠商應合法取得相關權利,且將上開取得之證明納為履約要件之一,機關並負積極確實察查之義務及落實履約管理之責任,以避免機關或得標廠商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四、本案函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2.tcg.gov.tw/)之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可逕上網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