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邱雅芬
電話:
1999#1056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choya0614@mail.taipei.gov.tw
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09月19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313120400號
主  旨:
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8月8日召開「研商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兼職費用支給規定事宜」會議紀錄,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103年8月26日工程企字第10300297350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本府所屬(轄)各機關辦理涉及專業技術複雜、創新、採購金額龐大或需承擔不同責任等採購案,於成立評選(審查)委員會議時,能邀請到學經歷豐富之專家學者參與政府採購之評選及審查工作,遴選具履約能力之優質廠商,以減少履約爭議及提升採購品質;爰本府前於103年3月25日及103年7月16日兩度函詢工程會,得否調整目前出席費或審查費支給標準。
三、承上,工程會遂於103年8月8日召開旨揭會議,該會議釐清對於出席評選(審查)會議之外聘評選(審查)委員,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工程會99年1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569520號函之規定,機關除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外,如於會前先行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者,另得個案簽請給予審查費,但對於審查費給付標準及與出席費有關之會議次數,本府各機關得參考該會議下列結論辦理:
(一)審查費部分:
1、按件計酬者,中文每件690元,外文每件1,040元。
2、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170元,外文210元,得依需要就受評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之字數認定,並視個案複雜度及專業性質訂定審查費之上限金額。
(二)另與出席費有關之會議次數,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工程會過去已有說明,可參考92年12月版#57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會議次數,則請依專業自行判斷,除需合乎常情外,亦不應基於支給考量,而硬性將ㄧ天分成數次會議。」(詳見附件相關釋例彙整),及依工程會102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200393300號函訂定之「採購評選程序精進措施」作業階段「五、評選會議」之精進措施第(三)點規定,如資料較多,或案情複雜,得訂兩次以上之會議。
四、旨案相關函文詳見附件相關釋例彙整,亦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s://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陳副局長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黃副局長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主任秘書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資訊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事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統計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會計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政風室(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