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
提問內容:
一、政府採購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有關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中之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本處管線工程大部分材料皆為自供料,若採行委外設計監造案,其費用計算之分母是否須包括自供料之材料費。 二、本處管線工程自供料之材料費約為施工預算之百分之四十,可否視為第十七條建造費用中之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答覆內容: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準以前述原則,若貴單位所述之材料費用(自供料)為工程完成所需施工成本之一,則應將該費用納入建造費用中。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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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