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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1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提問內容:
您好!想請教以下問題: 原案為97年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採限制性招標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均已敘明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續約條款(98年)。今原案將辦理第1次續約,惟原招標文件未載明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僅敘明98年後續擴充預算金額以97年度預算為基準,然續約之履約內容並無太大改變,請問是否可採市府採購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及補充規定一覽表第7項次規定,直接變更契約與原廠商續約1年(只變更履約期間及98年度契約價金),而免除議價程序呢?
答覆內容:
一、有關 貴局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案(以下簡稱本案),如已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增購權利,並以97年預算金額為預計擴充金額,故擬採限制性招標向本案原得標廠商增購。依此辦理,應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而非同法條第4款規定,請先予釐清。
二、若 貴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本案之後續擴充,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二,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三、若 貴局欲採契約變更方式辦理,延長本案履約期限,如係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並符合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7項次所述情形,由 貴局自行核准後,可依本案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辦理契約變更,然因原招標文件未載明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依據前述工程會函文,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
答覆人:
張良玄
電話:
27208889轉1056
電子郵件:
shyuan@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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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