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本局98年度專用袋採購,依契約採查驗後辦理驗收,程序為廠商完成交貨後辦理現場查驗,查驗之半數專用袋送交檢測單位檢測,檢測完成後辦理驗收,合先敘明。
2.鈞府前於98年3月5日以府授工採字第09801632700號來函建議「說明五、查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而依罰則扣款或罰款屬契約中之扣罰,而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辦理扣罰款者則為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所稱之減價收受,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減價收受作業。」。
3.依上開函文意旨,依合約辦理現場查驗或檢測,其結果如有不符規定時,得否依據契約補充投標須知-五、查驗及驗收程序(二)物性檢測第3、4款其結果不符時,或補充投標須知-六、罰則第二、三、四、五項之減少部分價金扣罰款項等規定,經簽陳機關首長核准減少部分價金後,再辦理驗收。上述有關查驗過程之扣款,是否有違上述函文意旨,敬請 鈞府釋示。
一、貴局所詢有關辦理現場查驗部份,查驗結果若與 貴局所訂之契約不符時,請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並將查驗結果供作驗收之用。
二、有關辦理驗收部分,驗收結果若與規定不符時,請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之規定,分析檢討是否符合「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及「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等條件後,續辦減價收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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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