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0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本處有一委託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服務費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招標方式採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價格納入評選),惟有ㄧ投標廠商其服務建議書所附投標書之總標價以阿拉伯數字填寫,例如:按建造費用之5.9%計算(非中文大寫)請問此情形該廠商之報價是否有效,如無效,於評選階段該廠商之價格評分項目該如何評比,惠請示釋,謝謝
答覆內容:
一、依據府頒投標須知範本第24點、(一)、2、(3)、a之規定:「..投標書報價應以中文大寫填寫或鍵入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其範本第38點、(四)、2、(1):「總價未以中文大寫填寫或鍵入」亦訂有無效標之規定,惟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本案建議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時,將該廠商已無法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向評選委員會說明,並通知該廠商自行決定是否參加簡報,如該廠商仍被評選為優勝廠商時,於洽該廠商議價時應依前述規定判定該投標書為無效,並洽次一優勝序位之廠商議價,以符招標文件規定。
三、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1條暨施行細則第60條之規定,本案仍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199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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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