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提問內容:
機關因採購計畫變更相關作業處理疑議? 問題描述:本處某技術服務案(準用最有標)因採購計畫變更,於開標前依採購法48-1-7(採購計畫變更)簽奉機關首長同意原訂開標日不予開標,於重行修正招標文件後(修正幅大極大),重行公告之。 問題疑慮: (1)前述不予開標情形是否屬「廢標」?以及是否須製作相關紀錄? (2)是否須需以修正招標公告方式(說明不開標訊息)通知有意投標廠商? (3)原採購案之採購評選委員會是否需解密(涉及最有利標管理系統決標前置作業)?(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評出優勝廠商或廢標時應予解密) (4)於修正後以新案號重行辦理採購,採購評選委員會是否可以沿用原採購案委員?
答覆內容:
一、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並於預定開標日前刊登更正公告或無法決標公告者,尚無須製作紀錄。無法決標者,請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告發行辦法」第15條規定刊登無法決標公告,並請注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項「無法決標者,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之規定。
二、所詢問題(3)「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或廢標時』應予解密」之敘述,查非該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之涵義,合先敘明。於開標前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未有「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之情形,非適用上開規定。
三、採購案之招標文件修正後,無論改以新案重新辦理採購或以原案續辦採購,均無評選委員會是否應重新遴聘之規定,得沿用原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惟請注意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及第6條保密之規定。
答覆人:
李智傑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