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12月0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提問內容:
為辦理98年度「檢查員特殊健康檢查」勞務招標,敬洽 貴單位給予正確招標方式之意見。本案為單位預算費用,預計290,000元(1人/10000元),係屬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其與現行公務人員年滿40歲健康補助費,由受檢人自行墊付至合法公私立醫院健檢後,再由受檢人檢據向機關報領請款之方式,似有不同,為確認正確招標方式及作適法行為,敬請 給予招標相關意見。
答覆內容:
一、所詢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除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併請注意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外,亦可視案件屬性及實際情形,以政府採購法第19條或第22條第1項第9款專業服務等各種方式辦理。
二、無論係以何種方式辦理,均有別於所述公務人員健康補助由受檢人先行墊付款進行健檢後,再檢據向機關報領請款之方式。
答覆人:
李智傑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